民诉法新司解:简易程序案件最长审限缩至四个月

本文转自:北青网

记者2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为切实做好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最高法对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作出了修改,自2022年4月10日起施行。

据悉,司法解释修改了简易程序案件延长审限的相关规定,对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将简易程序案件延长审限的条件由“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修改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同时将简易程序案件的最长审限由六个月修改为四个月。

同时,对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司法解释将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的条件由“案情复杂”修改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为下一步细化程序转换标准预留空间。同时,明确当事人对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的异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裁定可以采取口头形式。

司法解释明确,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诉讼文书。

此外,司法解释修改小额诉讼案件的相关规定,删除关于具体适用和不得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案件类型的规定;调整海事、海商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标的额标准,并允许当事人依法合意选择适用。

关键词: 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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