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蓝”护林守绿典型案例

本文转自:九派新闻

3月12日,恰逢植树节

今天我们就来盘一盘发布会上的典型案例

看看这些案例知识,你都了解多少?

非法砍伐

李某某、赵某某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王某某等人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基本案例

2019年2月的一天,王某某分别向李某某、赵某某购买其山林中的两株桢楠树。当天下午,王某某组织龚某某、赵某某、赵某某、王某某等四人来到赵某某山林,将两株桢楠树砍伐并锯成木料后运走。两日后,王某某再次组织上述四人来到李某某山林,将两株桢楠树砍伐并锯成木料,被巡逻民警当场发现。经鉴定,王某某等人砍伐的桢楠树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立木蓄积合计3.053立方米。

因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因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龚某某、赵某某、赵某某、王某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不等刑罚,均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9年7月16日,因犯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李某某、赵某某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桢楠树

检察官说法

本案有两点教育意义:一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不可非法出售、非法砍伐或毁坏,诸如桢楠、桫椤、银杏等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一株也构罪。二是违法犯罪的事情不能“帮”,本案中龚某某等四人均系王某某雇佣的砍工,殊不知在明知王某某非法采伐的情况下构成了共同犯罪,同样受到了法律的处罚。

故意毁坏

徐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

基本案例

2021年3月的一天,徐某某因怀疑自家果园里的柑橘生长不好是受到公路边行道树所致,遂持斧头将果园旁边省道内18棵行道树(大叶桉),采用对行道树下部环形剥皮的方式进行毁坏,导致行道树枯萎死亡。经鉴定,被毁坏的18棵行道树价值41800元。

蒲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提起公诉,徐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被毁坏的行道树

检察官说法

公路行道树属国有资产,具有生态价值。行道树作为公路的附属设施,具有保护公路的重要功能,破坏的行道树对行人和车辆将造成安全威胁,同时也导致生态环境受损。检察机关一是严惩此类破坏行为,切实保护路产。二是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监督相关主管部门及时补植复绿修复生态环境。

林木补种

蒲江县检察院就林木补种问题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

基本案例

2018年以来,蒲江县人民检察院在开展行政非诉专项监督过程中,发现部分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人在被行政处罚后,未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开展树木补种。为此,蒲江县人民检察院对2016年以来的涉林案件(共计136件)中林木补植工作进行了专项检察监督,对全县所有乡镇的林木补种情况予以抽查检查,抽查补种地点60余处,发现其中40余处存在违法行为人未补种树木、故意破坏补种树木以及套种柑橘树等不规范情形。经调查后,发现林业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存在“执法不够严格”、“验收机制不够健全”、“代履行履职不够充分”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影响了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也致使被损坏的森林资源未得到有效恢复,因此,蒲江县人民检察院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出了社会治理检察建议。

蒲江

效果和意义

1.紧扣中心大局,扎实推进公园城市示范区建设

蒲江作为全国首批、全省首个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是成都西部区域的重要生态屏障。近年来,随着农业产业的迅速发展,存在故意毁坏天然林木种植经济作物的现象,碰触了蒲江生态红线。蒲江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检察建议,契合市委、县委中心。

2.立足法律监督职能,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围绕法治政府建设,蒲江县人民检察院发挥“检察护林守绿”的职能作用,针对涉林案件存在的执法不够严格、验收机制不够健全、代履行履职不够充分等问题,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并公开宣告,主动跟踪督促整改,有效提升林业执法水平。

3.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参与市域社会治理

围绕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试点工作,蒲江县人民检察院找准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切入点和着力点,以检察建议的方式督促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章立制,堵塞监管漏洞,让种植乱象得以整治,促进社会治理水平提升,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

关键词: 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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