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欲熏心井下盗矿 被追究刑责,悔不当初

本文转自:九派新闻

□广西法治日报通讯员 王书婕

不久前,南丹县人民法院对龙某剑等9人涉嫌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

2021年3月,龙某剑与唐某红商量,欲到唐某红曾经负责管理的南丹县芒场镇广西某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已封堵的“烂坳窿口”内盗窃原矿石。唐某红同意参与,并推荐龙某剑找负责看守原矿石的唐某兵。之后,龙某剑找莫某出资,并与唐某兵等人合谋一同盗矿。

2021年3月至6月期间,唐某兵联系韦某明、韦某弼等人到“烂坳窿口”井下盗矿。龙某剑、莫某负责出资及提供工具,唐某兵等人盗得原矿石后,唐某兵负责管理和爆破,韦某明等人选矿后驾驶拖拉机将原矿石运出。6月中旬,莫某联系容某杰,将所盗的54.8吨原矿石以每吨1100元的价格,合计60280元卖给容某杰。

南丹县法院审理后认为,龙某剑、唐某红、唐某兵、莫某、韦某弼、韦某良、韦某烈、韦某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下井窃取矿石,数额巨大,他们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容某杰明知是他人盗窃所得的财物仍予以转移、销赃,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不久前,南丹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龙某剑、唐某兵等8人犯盗窃罪,分别判处8个月至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至7万元不等的罚金;容某杰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法理评析

矿产资源是不可再生资源,属国家所有。盗矿行为,扰乱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有序开采,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龙某剑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下井窃取矿石,数额巨大,他们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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