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生态“破坏者”变成“守护者”

让生态“破坏者”变成“守护者”

海宁深化推进司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联动

N晚报记者 唐潇伦 通讯员 石佳叶


(资料图片)

“哗啦啦”,1000斤鱼苗争先恐后地“冲”进清澈见底的钱塘江流域海宁段,一入水便四散开去,它们将在这里与其他小伙伴和谐共处,开启新的生态之旅。近日,一场特殊的“放鱼苗”活动在海宁举行,3名赔偿义务人和海宁市法检两院工作人员、人大代表、公益诉讼志愿观察员等共同将鱼苗放流至钱塘江中。

“我们缴纳的生态损害赔偿金,变成鱼苗回到了钱塘江,我们用自己的双手来恢复被破坏的环境,这让人感受深刻。”活动结束后,3名非法捕捞水产品的当事人均表示此次活动意义重大,以后会自觉维护生态环境,不再进行非法捕捞。

据了解,这次放生的鱼苗都是适宜钱塘江流域生产、繁殖的鱼种,鱼苗价值16000余元,购买鱼苗的资金来源于海宁法院2022年度审理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中当事人缴纳的生态损害赔偿金。

为深入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近年来,海宁积极探索深化行政和司法联动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建立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联动联席会议制度,健全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衔接,建立案件线索动态排查联动收集机制,形成行政部门、司法机关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

同时,充分运用生态恢复性司法理念,建立生态司法修复基地、增殖放流点等常态化生态修复机制,推进生态环境“破坏者”向“守护者”转变,实现办理一个案件、恢复一片生态、教育一方群众的良好生态环境社会效应,用“法”留住“原生态”。

“长水塘水源生态湿地司法保护基地主要针对破坏环境资源刑事案件、涉环境资源民事和公益诉讼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案件,通过提供补植复绿、劳务代偿等替代性修复的场地,责令具有生态环境修复义务的当事人通过从事修复劳动、缴纳生态修复资金等方式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推动司法判项落地,从而达到生态环境‘异地修复、恢复生态、总体平衡’的修复效果。”海宁市检察院工作人员苏雪介绍,不仅如此,基地内设湿地生物多样性保护科普馆,兼具法治宣传教育、生态环保科普等多种公益功能。

“这起替代性修复案件是恢复性司法理念在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工作中的生动实践,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海宁分局相关负责人认为,通过增殖放流活动,对加强普法宣传、增强公众环保意识起到了积极的引导作用,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的当事人主动参与,完成了从“破坏者”到“守护者”的身份转变。

接下来,海宁将继续深入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充分发挥法律监督作用,以恢复性司法理念为指导,深化司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联动格局,把美丽建设转化为百姓的自觉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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