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沿热点:安龙县人民检察院诉被告安龙县林业局 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资料图)

【基本案情】

安龙县林业局是安龙县辖区内古树大树的主管单位,具有对古树名木大树进行保护、监管职责。2020年5月,安龙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安龙县检察院)以安龙县林业局未依法履职为由向安龙县林业局发出安检行公建〔2020〕8号诉前检察建议。2020年7月,安龙县林业局将整改情况书面回复安龙县检察院,但后经安龙县检察院走访调查,跟进监督。发现安龙县栖凤街道办事处八坎村、普坪镇香车河村、钱相街道办事处打凼村的古树大树仍未得到有效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安龙县检察院遂提起本案行政公益诉讼,要求确认安龙县林业局未依法履行辖区内古树大树保护、监管工作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安龙县林业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安龙县栖凤街道办事处八坎村、普坪镇香车河村、钱相街道办事处打凼村的古树大树资源开展全面调查,开展认定、登记、建档、挂牌、抢救复壮等工作。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安龙县检察院以诉讼的目的已经基本实现为由向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提交终结诉讼建议书,建议终结本案诉讼。

【裁判结果】

兴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主要任务是充分发挥司法审判、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督促适格主体依法行使公益诉权,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本案中,安龙县林业局已按照检察建议书的要求,对辖区内安龙县栖凤街道办事处八坎村、普坪镇香车河村、钱相街道办事处打凼村的古树大树资源开展全面调查,并开展认定、登记、建档、挂牌、抢救复壮等工作,落实对古树名木大树的保护、监管责任,行政公益诉讼的目的已基本实现,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故对行政公益诉讼起诉人申请终结诉讼,应予准许,遂裁定本案终结诉讼。

【典型意义】

古树是指树龄100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是指依法认定的稀有、珍贵树木和具有历史、文化价值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大树是指古树名木之外,胸径100厘米以上的树木。故从保护生态以及生态多样性的角度出发,保护古树、名木、大树具有重大意义。

行政公益诉讼是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是保证行政机关权利行使不恣意、任性,不乱作为和不作为的“法治利剑”,不但能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也能更好地维护公共利益。行政公益诉讼具有独特的诉讼结构,是一种全新的诉讼种类,在司法实践中还有很多值得进一步讨论、研究的问题。比如在裁判方式方面,当行政机关积极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目的基本现实时,人民法院能否依检察机关的申请裁定终结诉讼?现行行政公益诉讼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规定。本案裁定认为在公益诉讼目的已经实现,违法状态已基本消除,社会公共利益已经得到有效保护的情况下,采取终结诉讼的裁判方式,符合制定公益诉讼相关法律的立法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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