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出行业“幕后管家”需保持自律

对话人

上海大学法学院教授 李清伟

华东师范大学立法与法治战略研究中心研究员 余 锋

《法治日报》记者 赵 丽

《法治日报》实习生 陈力嘉

□ 对话

记者:近日,文化和旅游部研究起草了《演出经纪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制度(试行)》《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管理制度(试行)》,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您认为加强规范演出经纪人员管理的背景是什么?

余锋:出台上述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加强演出经纪人员教育培训,提升演出经纪人员政治素养和业务水平。作为明星的“幕后管家”,经纪人这个行业的乱象,在某种程度上是演艺圈乱象的根源。某些经纪公司并不是从培养和提高艺人素质,选用优秀艺人的角度去思考问题,而是想方设法为旗下爆雷艺人洗白、“遮丑”;或者为明星制造话题,甚至采取误导粉丝群体,故意引发粉丝互撕、拉踩引战的行为,博取流量,博取关注。

还有诸如网红经纪公司乱象,签约时间极长,若有违约则需支付天价违约金,有的甚至高达上亿元。很多经纪公司签艺人,一口气签很多个,实际上公司也就培养一两个。只要这一两个红了,他们就不亏。其他天真的“孩子们”就这样耗着,等着大家耗不住了主动提出解约,光是违约金公司就能大赚一笔。

记者:我们注意到,一些明星违反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甚至违法犯罪,在受到法律制裁、道德谴责和行业制裁的同时,人们也开始将矛头指向明星背后的经纪人及经纪团队。但总体来看,责任主要还是由明星本人承担了。对此,您怎么看?

余锋:每个人都应该为自己的行为担责,这是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倘若明星的违法犯罪过程中,经纪方有同谋、通谋或教唆,那么也应当负相应的责任。

记者:我们发现,对于层出不穷的艺人舆情危机,社会进行着一轮轮围观吃瓜、争论真伪、道德谴责和法律惩戒的过程,但经纪行业的反思自省总是遮遮掩掩、扭扭捏捏。您如何评价?

余锋:首先,要通过制度约束,规范经纪人的行为,继而使得艺人利益可以得到更好的保护。其次,仅凭作用于演出经纪人这个群体的单向度制度约束,无法有效遏制各种潜规则和市场乱象,在供和需之间同时着力,才能获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记者:如何才能对艺人的经纪人和经纪公司加强监管?

余锋:我们可以开展多维度的立体监管。在法律法规层面上,有行政许可法、《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在行业自律层面上,《关于加强演艺人员经纪机构自律管理的公告》是加强行业自律的一个体现。最后,还有社会大众层面的监管、舆论传媒层面的监管。行业工作人员要时刻保持自律意识,舆论传媒也要切实加强正向的导向作用,让行业能更好更快地实现风清气正。

记者:虽然演出经纪人资格认证制度已经出台,但仅靠这一制度似乎作用有限,是否还应建立黑名单、行业禁入等监管制度,以便对经纪人加强规范?

李清伟:有关部门加强监管是十分有必要的。由于多行业之间的流动性,我们可以看到仅对单一行业进行监管效果有局限,例如一些劣迹人员不能从事演艺行业之后、他们就转投直播行业等。因此需要做到多管齐下,只有管理得当,行业才能规范。

因此,对于从业人员来说,如果出现劣迹行为,建立如黑名单、行业禁入等监管制度的话,不仅能够抬高行业的从业门槛,也有利于行业的规范。未来,职业化的经纪公司一定是经纪行业的主流,这些经纪公司要把好第一道关,严格遵守行业制度。对于出现劣迹行为、列入行业黑名单的从业人员,公司可以不予聘用,这样既保证行业规范,也能起到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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