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起 青海省将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及相应检测项目临时性纳入医保

本文转自:北青网

原标题:4月1日起 我省将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及相应检测项目临时性纳入医保

青海新闻网·大美青海客户端讯 为指导各地科学合理应用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规范抗原检测阳性后的处置管理,做好临时新增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项目立项和定价工作,近日,青海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关于临时新增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项目的通知》,明确我省临时新增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项目。此外,省医保局还印发《关于切实做好当前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明确我省将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及相应检测项目临时性纳入医保。两项内容于4月1日起执行。

《关于临时新增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项目的通知》明确了临时新增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项目。抗原检测项目采取“技耗分离”的方式,公立医疗机构按照“检测项目+检测试剂”收费;检测价格不区分医疗机构等级,统一制定政府指导价为5元/人次,不得上浮,下浮不限。抗原检测试剂作为项目除外内容,执行“零差率”销售政策。单人单次抗原检测项目和抗原检测试剂收费总和不得超过15元;公立医疗机构不得收取单纯抗原检测门诊诊察费,不得收取患者自测抗原检测项目费用;公立医疗机构应严格落实价格公示制度,主动公开抗原检测项目服务内容及价格政策,按规定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公立医疗机构严格执行网上采购政策,按规定在省级平台采购。

《关于切实做好当前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明确将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及相应检测项目,临时纳入青海省基本医保诊疗项目和耗材目录乙类范围。参保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相关费用按政策规定支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检测试剂费用可以使用个人账户支付,将新增的奈玛特韦片/利托那韦片等药品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以挂网价作为医保支付标准,按照乙类药品和现行医保政策支付。对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九版)调出且不在医保目录内的药品,停止医保支付。(郭靓)

(青海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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