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案|民营企业家购买伪造公文“消除”不良征信 求免罪被法院驳回

本文转自:新黄河

无业人员胡某为替客户消除不良征信记录,多次出售伪造的国家机关公文。假公文买主在济南市某银行信用卡部用买来的公文消除不良征信记录时,被银行员工发现并报警……

而在审理中,法院发现还有一民营企业家购买假文书消除不良征信,到底该怎么判?

近日,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对这起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案作出一审宣判,三名被告人分别领刑并处罚金。

经济南历下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胡某多次制作假印章、假公文、假证明并对外售卖。被告人郑某亮自2019年结识胡某后,为替客户消除不良征信记录,多次与胡某联系并安排其员工被告人张某文与胡某联系,向胡某购买伪造的国家机关公文。

被告人郑某亮、张某文向胡某购买姓名为“张某某”的伪造的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公文3份,张某某在济南市历下区某银行信用卡部提交该3份公文用以消除不良征信记录时,被银行员工发现并报警。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对被告人胡某住处进行搜查的过程中,查获其伪造的“山东大学齐鲁医院诊断专用章”“青岛市市立医院住院处”“吉林大学第一医院医疗证明专用章”等事业单位印章共计38枚。被告人胡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共计20份,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共计38枚;被告人郑某亮买卖国家机关公文共计20份;被告人张某文买卖国家机关公文共计17份。

济南历下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其行为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被告人郑某亮、张某文买卖国家机关公文,其行为均构成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

据本案审判长王永革介绍,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胡某的辩护人提出的关于对胡某应定一个罪名,不应数罪并罚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实施了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出售的行为,并实施了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的行为,触犯的是两个罪名,侵犯的客体亦不同,故构成两种犯罪,应数罪并罚,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胡某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伪造数量达38枚印章,买卖几十份国家公文,且犯罪时间跨度长,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郑某亮的辩护人提出郑某亮系民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应从宽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首先,关于护航民营企业发展中所涉及的是民营企业负责人涉经济类的犯罪,而非本案的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其次,被告人郑某亮作为民营企业家理应带头模范遵守法律法规,故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成立,对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我国刑法之相关规定,济南历下法院判决被告人胡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6000元。另外两名被告人郑某亮、张某文犯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分处罚金。日前,本案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关键词: 民营企业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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