郧阳区法院发出首份“诉前调书”案号民事调解书

本文转自:十堰长安

郧阳区法院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完善诉讼与非诉讼衔接机制,健全多元解纷工作机制,优化司法服务,积极探索使用“诉前调确”和“诉前调书”案号对案件处理的新路径。

3月9日,郧阳区法院南化法庭出具该院首份“诉前调书”案号民事调解书。

赵某与李某于2011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赵某自2018年离家外出,双方分居至今。由于双方矛盾较深,赵某在立案时明确表示希望尽快离婚,承办法官在了解案情后,及时联系李某,双方均表示有调解意愿,承办法官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立即启动诉前调解程序,并开展诉前调解工作,在承办法官的协调下,双方均同意离婚,且对子女抚养等事项也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调解协议。承办法官通过对调解协议真实性、合法性等进行审查,确认达成的调解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3月9日,郧阳区人民法院出具(2022)鄂0304诉前调书1号《民事调解书》,并告知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据悉,“诉前调书”和“诉前调确”是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1月1日开始启用的新案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9月下发的通知,人民法院诉前调解成功后申请司法确认和出具调解书案件可以作为诉前调解衍生案件管理。“诉前调确”案号的民事裁定书和“诉前调书”案号的民事调解书均具有强制执行力,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文书中的协议约定时,可直接作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梅鹤瀚 马驰骋)

关键词: 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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