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自拍杆|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本文转自:新民晚报

图说:全国人大代表周燕芳 陈正宝 摄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为了什么?为了保护未成年人权利,引导迷途少年回归社会“无障碍”。

刑事诉讼法第286条明确,除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之外,不得对外披露未成年人犯罪记录。

迄今,各法院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封存制度的适用对象、犯罪就的定义、封存启动程序等规定不同,司法实践缺乏统一性,容易出现犯罪记录封存不彻底、封存不及时。

因此,最高法联动最高检、公安部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统一管理制度,十分必要。其中,扩大犯罪记录封存的适用范围,尤为关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85条规定,若犯罪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实施数个犯罪行为,数罪并罚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时,不适用于犯罪记录封存。鉴于犯罪记录封存的适用范围限定为5年有期徒刑,是因为“5年”属于轻罪,犯罪危害性不强,社会容忍度相对较高,是在权衡保护未成年犯罪人权益与社会公权益、损害法益之间取得的一个平衡点。

如果,未成年人数罪并罚被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危害性不强,只因“5年以上有期徒刑”而被排除在“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适用范围之外,就意味着,他们被贴上了永久性标签。这有违未成年人保护立法初衷。

为此,建议将社会危害性不强、因数罪并罚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未成年犯罪人,纳入犯罪记录封存适用范围。

新民晚报首席记者 姚丽萍 整理

关键词: 未成年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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