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发文严禁对国企招标投标活动“说情打招呼”

本文转自:无线石家庄

近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联合印发《石家庄市属国有企业招标投标项目“说情打招呼”行为记录和责任追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有效防范和杜绝个别领导干部及其他国家公职人员通过“说情打招呼”行为违规插手、干预国有企业招标投标活动的突出问题,保证国有企业健康发展,高质量完成省、市重点项目建设。

据悉,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企业依法必须招标及限额以下需要采用招标方式的招标投标活动。

《办法》所称的市属国有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所称的“说情打招呼”行为,是指在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以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干预和影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开展的行为。

——“说情打招呼”涵盖十七种行为

《办法》明确,领导干部和其他国家公职人员应当带头遵守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不得违反规定对市属国有企业项目招标投标有关活动的进程、决定或决策等事项说情、打招呼。

《办法》提出,存在下列十七种行为之一的,属于对招标投标活动“说情打招呼”:

明示或暗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实行邀请招标,以及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的;明示或暗示应当依法招标的项目不依法接受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监督的,不依法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不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在招标代理机构选定时授意选择意向的;

向有关企业打招呼,要求其出借资质参与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明示或暗示以陪标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方式谋取中标的;明示或暗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制招标文件的,或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干扰评标委员会成员选取的;干扰评标专家评审工作,影响评标结果的;干扰招标人定标工作的;明示或暗示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要求中标人分包、转包工程项目,或指定使用特定生产厂家、供应商的工程建设材料、构配件、设备的;干扰招标投标投诉举报及处理工作的;

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施加压力,干扰正常监督执法和监督检查的;超越职责范围,探听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泄漏未公开信息的;利用职权介绍潜在投标人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关人员、监管人员、评标专家相互认识,或组织宴请潜在投标人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关人员、监管人员、评标专家,牵线搭桥的;

不履行书面合同或威胁不履行书面合同的;授意评标委员会、招标人代表给特定的投标人打高分,或者招标人代表明示或者暗示评标委员会成员给特定的投标人打高分的;其他违反规定干预和影响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为。

——记录“说情打招呼”要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办法》要求,对招标投标活动中领导干部和其他国家公职人员“说情打招呼”的行为,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各项规定及工作规程,自觉抵制干预并明确专人负责填写情况记录表。记录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做到全面、如实、及时。

记录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当事人、具体事项、领导干部和其他国家公职人员违规插手干预的具体内容,以及处理结果等,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招标活动结束后,将记录情况报送市国资委党委。

《办法》要求,各市属国有企业纪委要加强对本企业及所属企业招标投标活动的日常监督,同时,对招标投标项目“说情打招呼”登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单位性质属于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对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说情打招呼”情况不记录、不如实记录或记录后不报告的,对相关责任人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招标代理机构单位性质为非国有企业的,在代理市属国有企业招标投标项目时,对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说情打招呼”情况不记录、不如实记录或记录后不报告的,由监督部门约谈其相关责任人,市属国有企业在一定时期内不得委托其参与招标投标活动。

——如实记录“说情打招呼”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

《办法》指出,市国资委党委对移送的招标投标项目“说情打招呼”的问题线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有关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移交,办理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涉嫌其它司法机关管辖罪名的,按照有关程序移交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查处。

领导干部和其他国家公职人员有上述十七种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恶劣的,依规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按领导干部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说情打招呼”要求,违法违规开展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此外,《办法》明确,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说情打招呼”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打击报复。领导干部和其他国家公职人员对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及其相关负责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规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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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丨李雪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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