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海洋牧场管理条例》5月1日起施行

本文转自:威海新闻网

1月25日,威海市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威海市海洋牧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过省人大常委会批准,这部规范威海海洋牧场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正式对外公布,并将于5月1日起施行。

威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海威介绍,《海洋牧场管理条例》是省人大常委会统筹胶东经济圈五市制定的省内首部区域协同立法法规。威海发布的《条例》将与胶东经济圈其他四个设区的市协同推进海洋牧场管理工作。

据介绍,五市法规的题目统一为《海洋牧场管理条例》,均在条例中明确了五市建立海洋牧场规划编制、信息共享、执法协作、科技创新等海洋牧场管理协同推进机制,并在海洋牧场的安全要求、生态环保和海洋牧场平台禁止登临和撤离条件以及处罚标准等方面进行了协同,实现五市在监管标准、执法尺度上的统一。五市条例从2022年5月1日起同步实施。

《条例》内容共三十二条,分为总则、海洋牧场的规划建设、生产经营和海洋牧场平台的管理、法律责任以及附则等六章。《条例》遵循科学规划、生态优先、合理利用和安全有序的原则,规范海洋牧场管理,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推动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

科学管理建设,坚持规划先行。《条例》规定了海洋牧场规划编制的基本要求,提出编制海洋牧场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遵循陆海统筹、科学布局、优化结构、完善功能的原则,并与海上交通、环境保护、海岸带保护、海岛保护、港口、旅游等规划相衔接。同时,要加强海洋牧场管理的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鼓励和支持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卫星遥感等先进技术手段,打造智慧型海洋牧场,推动海洋牧场信息化、自动化、智能化发展。

坚持生态优先,努力打造海上“绿水青山”。《条例》规定了在海洋牧场海域内从事养殖、捕捞和垂钓等生产经营活动时,要遵守相关技术规范、管理和法律规定,防止环境污染,并明确建设人工鱼礁和实施增殖放流活动的基本要求,鼓励通过建设人工鱼礁和实施增殖放流等措施,养护近岸渔业资源,保护和修复海洋生态环境,推动海洋牧场绿色发展。

作为一种新兴业态和新型装备,海洋牧场平台实现快速发展,加强海洋牧场平台管理迫在眉睫。因此,《条例》将海洋牧场平台管理相关内容单设专章予以明确规定。王海威介绍,《条例》规定了海洋牧场平台应当经法定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检验合格证书、文书;《条例》还对海洋牧场平台所有人或者经营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提出要求。

同时,针对利用海洋牧场平台从事观光、垂钓、餐饮、娱乐等活动,《条例》提出了特殊要求,即保持人员值守瞭望、在显著位置悬挂或者张贴安全须知、建立临时登乘人员登离台账等。同时,《条例》中指出,海洋牧场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要对海洋牧场的生产经营和平台运营的安全承担主体责任,并详细规定了临时登乘人员的行为规范、恶劣条件下人员撤离和禁止登乘条件。

威海市海洋发展局四级调研员王旭明介绍,在目前海洋牧场建设基础上,威海将在海洋牧场绿色生态发展、信息化建设、产业多元融合发展等方面重点发力,通过投放生态型人工鱼礁、修复海藻场、增殖放流等措施,综合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先进技术手段,建设集生产、观光、垂钓、餐饮、娱乐、文化、科普等于一体的现代化渔业综合体,推动海洋牧场现代化发展和规范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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