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州职工医疗保险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关于推进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吉医保联〔2021〕15号)和《延边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医疗保障州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延州政发〔2020〕8 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具体如下:

一、目标任务

2022 年底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在州统筹区域内政策制度统一、经办服务统一的基础上,实现基金州级统收统支。

2025 年底前,建立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医疗救助为托底,补充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共同发展的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

二、主要内容

(一)参保范围。

延边州行政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参保的退休人员应参加大额补充医疗保险。

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不再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

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缴费标准。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1)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超过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的300%以上部分,不计入个人医保缴费基数;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的60%作为个人医保缴费基数。

参加单建统筹的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以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上年度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2)缴费费率。

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统账结合模式的,单位缴费费率为6%,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2%。参加单建统筹的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费率为4.2%。

(3)缴费年限。

职工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为男职工满30年(含视同缴费年限),女职工满2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其中,2001年5月1日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2001年5月1日以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从参保缴费之日起开始计算。参保人实际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办理职工医保在职转退休时执行的缴费基数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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