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小信微普法】判了!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八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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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路北法院依法宣判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被告人许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具体情况

31岁的许某某是新疆哈密市人,平时没有工作。2021年3月,其在微信上结识了甘肃兰州人刘某、王某,并在二人的唆使下,注册了甘肃某商贸有限公司、兰州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办理了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相配套的对公账户银行卡、网银密码器等;随后在明知刘某、王某二人可能将上述证照、银行卡等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交付其二人支配、使用,并从中非法获取人民币5000元。同年4月,唐山某炉料有限公司的会计石某被骗在路北区境内向甘肃某商贸有限公司的对公账户银行卡分两次转账达人民币238.6万元。

路北法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对被告人可依法从宽处理。综合考虑被告人许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对公账户即企业结算账户,是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办理结算业务的账户,一套对公账户包括营业执照正副本、银行卡、身份证复印件等八份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但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分子却将此作为犯罪工具,一是相比普通个人账户,对公账户每日转账限额高,这满足了诈骗团伙快速高额转账的需求;二是公司业务往来较多,对公账户频繁转账,银行风控部门和反洗钱系统不易监控到;三是诈骗人员利用对公账户行骗时,更容易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在此,提醒广大民众:自觉增强法治意识,切勿为了图一时之利,而出租、出借、出售个人银行卡或企业对公账户,因为除了被记入个人征信记录外,还可能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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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唐山中院

来源:网信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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