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9日下午,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依法对郑某某等11名被告人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虚假诉讼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余10名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至二年不等,并处罚金40万元至1万元不等。同时判令追缴违法所得或责令退赔等值财产。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5年10月,被告人郑某某注册设立了开化县华埠佳信寄售行,开始从事违法放贷业务。为了扩大违法放贷的势力,攫取更多高额违法利益,郑某某以开化县华埠佳信寄售行和开化盛德担保有限公司为依托,以开化华埠大酒店为据点,网罗刑满释放人员、有违法前科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并进行明确的分工,有组织地实施“套路贷”,对被害人采取暴力、威胁、拘禁、骚扰家人、扰乱企业生产经营等方式进行逼债,借助诉讼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的钱款,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虚假诉讼等多起违法犯罪行为,逐步形成了以郑某某为首,组织结构稳定、层级分明、分工明确、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
自2009年3月以来,该组织通过违法高利放贷、暴力手段取债等违法犯罪活动共非法获利15998957.93元;通过虚假诉讼犯罪非法获利2219200元。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在违法高利放贷、暴力手段取债等过程中,先后实施寻衅滋事31起,非法拘禁9起,敲诈勒索15起,虚假诉讼1起。另查明,该组织成员还犯有组织犯罪以外的非法持枪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李某某、郑某乙、程某某、贺某、叶某某、林某、刘某、王某某、张某某、方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中李某某、郑某乙、程某某系骨干成员,贺某、叶某某系积极参加者,林某、刘某、王某某、张某某、方某某系一般参加者,其行为均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被告人郑某某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某某、郑某乙、程某某、贺某、叶某某、刘某、王某某、张某某、方某某多次参与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郑某某、李某某、郑某乙、程某某、贺某、叶某某、刘某、王某某、张某某、方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
被告人郑某某、李某某、郑某乙、程某某、贺某、叶某某、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郑某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严重侵害他人合法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综合上述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任喆